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6年度,734號
MLDV,96,票,734,2007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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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734號
聲 請 人 德尚股份有限公司李旺蒼
            樓之2
           統一編號
相 對 人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零參拾伍元,得為強制執行。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6年9 月17日 簽發之本票1 紙,票據號碼:TH0000000 ,內載金額新臺幣 243,035 元,到期日為民國96年10月31日,並免除作成拒絕 證書。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 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簡易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 另行聲請。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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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尚股份有限公司李旺蒼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