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4969號
債 權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偉浩即兩隻老虎商行、甲○○、丁○○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李偉浩即兩隻老虎商行之利事業登記公示資料及最新
變更登記資料,如查上開債務人之登記資料已變更,請一併
補正。
二、債務人李偉浩、甲○○、丁○○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
內之紀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