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14969號
MLDV,96,促,14969,20071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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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4969號
債 權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偉浩即兩隻老虎商行、甲○○、丁○○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李偉浩即兩隻老虎商行之利事業登記公示資料及最新
  變更登記資料,如查上開債務人之登記資料已變更,請一併
  補正。
二、債務人李偉浩、甲○○、丁○○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
  內之紀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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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