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交簡字,96年度,865號
MLDM,96,苗交簡,865,2007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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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苗交簡字第8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
度撤緩偵字第2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自民國96年3 月26日22時許起,至同日23時10分許止 ,在苗栗縣頭份鎮土牛里某友人之住處飲用3 罐啤酒後,明 知無法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騎車號SLO─059號輕型機 車(登記名義人為古孟彬),自前揭友人住處出發,欲返回 其位於頭份鎮上埔里16鄰玫瑰新村75號之住處。嗣於同日23 時35分許,行經頭份鎮○○路段時,因違規未戴安全帽騎車 ,同一時、地適有執行勤務之警員見狀,遂自後方追躡,示 意其停車受檢,而於同日23時46分許,在頭份鎮○○○道與 土牛里巷道口處,將其予以攔停,又見其身上充斥濃厚之酒 味,顯有飲酒之跡象,遂以酒精測試器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值為每公升0.59毫克而查獲。經檢察官命其向指定之公 益團體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苗栗分會支付新臺幣(下同 )2 萬元,並於緩起訴期間不得再有酒後駕車行為,而為緩 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自96年6 月13日至97年6 月12日止, 惟其於緩起訴期間內未繳交緩起訴處分金,而遭聲請人撤銷 緩起訴處分,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論述:
(一)被告甲○○對於在上開時間、地點飲用酒類,已達不 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駕駛前開輕型機車,嗣 於96年3 月26日23時35分許,行經頭份鎮○○路段時 ,因違規未戴安全帽騎車,同一時、地適有執行勤務 之警員見狀,遂自後方追躡,示意其停車受檢,而於 23 時46 分許,在頭份鎮○○○道與土牛里巷道口處 ,將其予以攔停,又見其身上充斥濃厚之酒味,顯有 飲酒之跡象,遂以酒精測試器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 度值為每公升0.59毫克之事實,於警詢及偵訊中坦白 承認。
(二)現場測試呼氣酒精濃度值、刑法第185 條之3 案件測 試觀察紀錄表、生理平衡檢測表、苗栗縣警察局舉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臺灣苗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1865號緩起訴處分書、 96年度撤緩字第215 號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及台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足參。
(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犯行足以認定。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被告駕駛前開輕型機車為動力交通工具,其有服用酒 類,經警測試呼氣酒精濃度值為0.59mg/l,對照交通 部運輸研究所79年8 月對駕駛人行為之研究(酒醉駕 車對駕駛行為之分析研究)指出,吐氣每公升酒精含 量0.25mg等於血液中酒精濃度(Blood Alcohol Concentration 簡稱BAC) 百分之0.05(亦即每100 ml 血 液中含50mg酒精)之研究報告,被告呼氣酒精 濃度值為0.59mg/l相當血液酒精濃度百分之0.118 , 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判斷力嚴重受到影響、體能與 精神協調受損、駕駛之體能困難增加。對心理行為之 影響為:產生情緒異常現象、步伐不平穩、言語不清 、反應惡劣、記憶及判斷力受損、精神處於錯亂狀態 及違規未戴安全帽騎車等情觀之,被告顯然不能安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即前開輕型機車。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之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為警查獲時酒精濃度值、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為重型機車、酒後行車之時間、路段、未肇事產 生實害,及其未繳交緩起訴處分金,而遭聲請人撤銷 緩起訴處分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另被告上揭犯罪時間係於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 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之減刑條件,並依上開 條例規定,減其宣告刑2 之1 ,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四、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
 (二)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2條第3 項前段。  (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四)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雅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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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