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減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減字,96年度,1782號
MLDM,96,聲減,1782,2007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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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礦業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犯其受僱人,因執行職務犯未依礦業法取得礦業權私自採礦罪,減為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於民國94年4 月間某日至 94年8 月26日犯其受僱人,因執行職務犯未依礦業法取得礦 業權私自採礦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74 號(偵查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506號),判處罰 金新臺幣20萬元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以其 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礦業法第69 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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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