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6年度,1118號
MLDM,96,易,1118,2007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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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易字第11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在台灣苗栗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起訴案號:96年度偵字第5518號),本院
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甲○○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鯉魚 鉗壹支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曾因2 次竊盜案件,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3 月、 3 月確定,嗣經本院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月,於 民國(下同)94年4 月23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 犯)。
(二)甲○○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 意,攜帶在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鯉魚鉗1 支,於96年11 月23日中午12時18分許,至苗栗縣竹南鎮○○街93巷20之 6 號「坤昱舊貨行」廠區後方,以扳開該處鐵皮圍牆之方 式侵入廠區內,竊取2 袋重約32公斤,價值約新台幣(下 同)5760元之銅線得手,甲○○尚未來得及將銅線搬出場 區外之前,即為在該廠區2樓之江幸娟聽到聲響開窗戶發 現,江幸娟通知在外之「坤昱舊貨行」負責人乙○○,乙 ○○趕回途中並向警方報案,乙○○回到該舊貨行後攔阻 甲○○,而警方據報後,亦於同日中午12時35分許抵達現 場,除將甲○○逮捕外,並當場扣得上開鯉魚鉗1 支。(三)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 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 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陳采瑜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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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