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6年度,422號
HLDV,96,繼,422,2007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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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戊○○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權拋棄書:用印須與聲請人之印鑑證明相符。(
     可到院補正。
  (二)繼承系統表:須有全體繼承人(包括第二順位繼承人
     即被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兄
     弟姐妹、第四順位即被繼承人之內外祖父母)之姓名
     及存歿狀態。
  (三)第二順位繼承人王姞妹之戶籍或除戶謄本;如有第三
     順位繼承人時,第三順位繼承人戶籍或除戶謄本。
  (四)已通知後繼承人之書面通知:如有後順位繼承人,應
     具已通知後繼承人之書面通知(如:附受通知人印鑑
     證明之拋棄繼承通知收據;或向受通知人戶籍地寄發
     之存證信函暨回執)。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 和股書記官陳賜福 (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
  312)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世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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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