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384號
HLDM,96,訴,384,2007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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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蕭昌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於民國96年9月12 日送審,本院於同日訊問被告後 ,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 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因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同日對被告 執行羈押。茲羈押期間於96年12月11日屆滿,經本院訊問被 告後,以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 自96年12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又本院已於96年11月28 日 經訊問被告後,當庭宣示延長羈押,已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 ,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沈培錚
法 官 林恒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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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