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56號
原 告 仁德宮
即 負責人 卓源成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上列原告提起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卓源成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其為原告仁德宮法定代理人之證明。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卓源成以原告仁德宮之負責人名義起訴,並於起訴 狀之事實及理由中表明仁德宮即為原告,惟依原告所提之相 關證據,卓源成擔任原告仁德宮主任委員之任期業於民國10 6年2月17日屆滿,又無證據可認卓源成現為原告仁德宮之主 任委員,則卓源成是否有權代理原告仁德宮提起訴訟非無疑 問,揆諸首揭規定,茲限卓源成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之,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善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