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89號
原 告 華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臺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成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60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瑞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