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993號
債 權 人 亞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錦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伍佰捌拾肆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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