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95號
TNDV,96,訴,95,20071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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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兼右一人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昱同商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毅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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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毅馥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昱同商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馥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