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29號
CHDV,106,訴,329,2017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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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29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典洋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93,02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431,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典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典洋公司)均以被 告黃義雄為連帶保證人,於105年4月22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 (下同)100萬元,先於領取放時訂立借據暨約定書等為據 ,放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為 105年4月25日至108年4月25日止,約定利息按借據第2條約 定,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4.17%(目前合計年利率1.07%+ 4.17 %=5.24%)機動計算;嗣於104年5月14日再向原告借 款150萬元,於領取放款時訂立借據暨約定書等為據,放款 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104年5月 18日至107年5月18日,約定利息按借據第2條約定,依月定 儲利率指數加碼4.17%(目前合計年利率1.07%+4.17%= 5.24%)機動計算;並約定應按月繳納利息或本息,若有一 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並按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 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 違約金。詎被告典洋公司使用票據已發生大量退票且未清償 註記,依借據暨約定書之個別商議條款第1條第4款之約定, 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得對其所負一切債務主張視 同到期,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 清償。查被告尚未清償之債務為1,293,021元及如附表所請 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內容。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1,293,02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⑵訴訟費用由 被告連帶負擔。⑶原告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 、簡易資料查詢單、交易明細查詢、月定儲利率指數、第一 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及戶籍謄本等為 證,原告之主張自堪採信。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 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就原告主張之事實準用視同自認之法 律效果,是被告自應對原告負清償責任。
五、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與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 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1,293,021元、及遲延利息與違 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假執行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請准為假執行之 宣告,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附表:
┌─┬─────┬───────┬────┬──────────┐
│編│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號│(新台幣)│ │(%) │ │
├─┼─────┼───────┼────┼──────────┤
│1.│703,410元 │自106年3月25日│5.24 │自106年4月26日起至清│
│ │ │起至清償日止。│ │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 │ │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
│ │ │ │ │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
│ │ │ │ │月之部分,按約定利率│
│ │ │ │ │百分之20計算。 │
├─┼─────┼───────┼────┼──────────┤
│2.│589,611元 │自106年3月18日│5.24% │自106年4月19日起至清│
│ │ │起至清償日止。│ │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 │ │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
│ │ │ │ │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




│ │ │ │ │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
│ │ │ │ │分之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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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典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