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6年度,8444號
TNDV,96,票,8444,2007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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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8444號
聲 請 人 黃春生即長利水電材料行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甲○○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再補足聲請費新臺幣188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金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何武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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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