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被 告 合勝汽車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勝文
被 告 李國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在地或住所地在臺中市及新北市,侵權行為 地則在臺中市○○○市○○區○道○號173.5公里南向,詳 卷內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警察大隊函附車 禍資料,原告起訴狀誤載為彰化縣),均非本院管轄區域, 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及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有共同管轄權 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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