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6年度,52號
TNDV,96,建,52,20071217,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52號
原   告 金華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佳營造工程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96年度促字第27
  939號), 惟被告大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15,000元,應
   繳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4,6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1/1頁


參考資料
金華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