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52號
原 告 金華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佳營造工程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96年度促字第27
939號), 惟被告大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15,000元,應
繳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4,6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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