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72836號
債 權 人 柏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易群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易群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 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易群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設臺中市○區○○○ 路1段156之3號1樓,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 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 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義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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