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2號
上 訴 人 五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亦慶營造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建字第12號
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5,75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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