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在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八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九十六年度訴
字第八八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被告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 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 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姁穗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