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885號
TNDM,96,訴,885,20071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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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在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八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九十六年度訴
字第八八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被告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 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 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姁穗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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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