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3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現羈押於台灣苗栗看守所
被 告 卯○○
選任辯護人 李清輝律師
被 告 丁○○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053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附表二所示之存摺壹佰陸拾本、金融卡壹佰肆拾捌張、印章壹佰伍拾柒顆、偽造身分證柒拾參張、偽造駕駛執照柒拾肆張、署押及印文共計柒拾壹枚及附表三(不含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附表二所示之之存摺壹佰陸拾本、金融卡壹佰肆拾捌張、印章壹佰伍拾柒顆、偽造身分證柒拾參張、偽造駕駛執照柒拾肆張、署押及印文共柒拾壹枚及附表三(不含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附表二所示之存摺壹佰陸拾本、金融卡壹佰肆拾捌張、印章壹佰伍拾柒顆、偽造身分證柒拾參張、偽造駕駛執照柒拾肆張、署押及印文共柒拾壹枚及附表三(不含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廖邦廷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附表二所示之存摺壹佰陸拾本、金融卡壹佰肆拾捌張、印章壹佰伍拾柒顆、偽造身分證柒拾參張、偽造駕駛執照柒拾肆張、署押及印文枚共柒拾壹枚及附表三(不含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拾伍日,附表二所示之存摺壹佰陸拾本、金融卡壹佰肆拾捌張、印章壹佰伍拾柒顆、偽造身分證柒拾參張、偽造駕駛執照柒拾肆張、署押及印文共柒拾壹枚及附表三(不含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附表二所示之存摺壹佰陸拾本、金融卡壹佰肆拾捌張、印章壹佰伍拾柒顆、偽造身分證柒拾參張、偽造駕駛執照柒拾肆張、署押及印文共柒拾壹枚及附表三(不含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附表二所示之存摺壹佰陸拾本、金融卡壹佰肆拾捌張、印章壹佰伍拾柒顆、偽造身分證柒拾參張、偽造駕駛執照柒拾肆張、署押及印文共柒拾壹枚及附表
三(不含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附表二所示之存摺壹佰陸拾本、金融卡壹佰肆拾捌張、印章壹佰伍拾柒顆、偽造身分證柒拾參張、偽造駕駛執照柒拾肆張、署押及印文共柒拾壹枚及附表三(不含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附表二所示之存摺壹佰陸拾本、金融卡壹佰肆拾捌張、印章壹佰伍拾柒顆、偽造身分證柒拾參張、偽造駕駛執照柒拾肆張、署押及印文共柒拾壹枚及附表三(不含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戊○○(綽號「阿南」)、卯○○(原名廖國量、綽號「阿 財」)、丁○○(原名沈金池、綽號「傑哥」,曾因違反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於民國92年6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與綽號「 小新」、「阿忠」、「旺仔」、「阿慶」、「阿順」等人共 同基於常業詐欺取財、偽造公文書、私文書、特種文書等之 犯意聯絡,自94年3月間起,陸續加入兩岸詐欺取財集團, 彼此分工合作,互通訊息,先由在大陸地區之詐欺集團份子 ,以電話通知臺灣地區之被害人中獎需先繳納保證金或親友 積欠債務,將對其不利等藉口,使被害人信以為真或陷於害 怕,而分別匯款或轉帳至指定帳戶,再由臺灣地區之詐欺集 團份子前往自動提款機或金融機構臨櫃提款,繼而將詐欺或 恐嚇取財得手之款項朋分花用,而該詐欺集團份子為逃避警 方查緝,另提供本身照片,用以偽造身分證、駕駛執照及戶 口名簿,進而持該等偽造特種文書及偽刻之印章前往各金融 機構,於開戶申請書偽簽署押及蓋印文後,交予各金融機構 之承辦人員而行使,致金融機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核發存 摺及提款卡予該詐欺集團成員,嗣後供詐騙被害人匯款所使 用,而戊○○、卯○○、丁○○係在臺灣地區擔任前往自動 提款機或金融機構臨櫃提款、匯款角色(即俗稱車手),嗣 丁○○因覺擔任車手容易被當場查獲,遂擔任兩岸詐欺集團 聯繫之角色,負責接聽電話並指示戊○○、卯○○二人持偽 造證件及偽刻印章前往金融機構提領被害人所匯之款項,扣 除相關費用及酬勞,再將詐得之贓款匯至特定帳戶與其他詐 欺集團份子朋分,足以生損害於戶政機關、監理機關、金融 機構及遭偽造身分證、駕照、印章之人及被冒名申請帳戶之 人,嗣於94年8月25日下午4時30分許,在臺南市○○路○段 216號東門郵局內,戊○○、卯○○持偽造鄭景方之身分證 及冒莊守川名所申辦之永和福和郵局存摺、印章,臨櫃提領 辛○○遭詐騙之新台幣(下同)190萬元,為承辦人員李淑
玲察覺有異報警當場查獲戊○○,並扣得附表二所示存摺 160本、偽造身分證73張、偽造駕駛執照74張、偽造印章157 顆、提款卡148張、附表三所示行動電話5支、匯出贓款證明 單5張、偽造戶口名簿13份、詐欺帳戶資料表22張、詐欺所 得贓款445000元,卯○○則趁隙逃逸。經清查結果,至少有 附表一編號1至9號被害人辛○○等9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 ,因附表一所示詐騙或恐嚇之手法,將附表一所示匯款金額 ,匯入附表一所示銀行郵局帳戶戶名內。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㈠被告戊○○、廖邦廷、丁○○三人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 時之自白或證詞。
㈡證人辛○○、丑○○、寅○○、甲○○、壬○○、辰○○、 庚○○證述遭詐騙金錢之證詞。
㈢證人丙○○○、乙○○證述遭恐嚇取財之證詞。 ㈣證人巳○○、子○○、己○○證述遭偽造身份證後,並用以 申辦銀行帳戶或冒用其身份而使用。
㈤扣案之郵局存摺148本、銀行存摺22本、偽造身分證73張、 偽造駕駛執照74張、偽造印章157顆、扣案之行動電話5支、 匯出贓款證明單5張、偽造戶口名簿13份、詐欺帳戶資料表 22張、詐欺所得贓款445000元及金融機構提款卡148張。三、按現行刑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 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 所參與者是否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故共同實 施犯罪行為之人,在意思聯絡之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 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 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 ,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 括在內。次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 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 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 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 510號判例參照)。
四、查被告丁○○於94年3、4月間加入詐欺集團後,原擔任車手 一職,負責前往金融機構取款或匯款工作,因覺車手工作容 易被當場查獲,遂擔任詐欺集團聯繫之角色,負責接聽電話 ,而被告戊○○、卯○○二人則於詐欺集團擔任車手職位, 於接獲被告丁○○之指示後,持偽造證件及偽刻印章前往金 融機構提領被害人所匯之款項,或將款項匯入指定之帳戶內 ,三人均未從事欺騙或恐嚇被害人之行為,但被告三人均明 知參與之集團為詐欺集團,且該不法集團係有計畫性地收購
大量金融機構帳戶,或持偽造之被害人身分證件、駕駛執照 、戶口名簿或健保卡等特種文書,偽簽被害人之署押及偽刻 印章後,持向金融機構開立帳戶,以供被害人匯款及掩飾、 隱匿詐騙或恐嚇取財所得,之後由集團其他成員負責撥打詐 騙或恐嚇電話,致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因此陷於錯誤或心 生畏懼而匯款,嗣後詐欺集團成員再與被告丁○○聯繫,並 由被告丁○○指示被告戊○○、廖邦廷前往金融機構領款或 匯款至特定帳戶等情觀之,各集團成員間,彼此在意思聯絡 之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再相互利用他人之行 為,以達詐取金錢或恐嚇取財之犯罪目的,自應對於全部所 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為詐欺罪及恐嚇取財罪之共同正犯 。及被告三人自94年3月起陸續加入該不法集團後,迄至94 年8月25日遭查獲之日止,被告三人及詐欺集團其他成員, 業有多次反覆實施同種類犯罪之行為,並賴以為業,顯係以 詐欺取財為目的之職業性犯罪,為常業犯,應可認定。五、又上開不法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以偽造之被害人身分證件、 駕駛執照、戶口名簿或健保卡等特種文書,於開戶申請資料 上,偽簽被害人之署押及偽刻印章後蓋於開戶申請書上,持 向金融機構開立帳戶,以供被害人匯款及掩飾、隱匿詐騙或 恐嚇取財所得。此部分犯行業已該當刑法第216條及第210條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罪。依上述,被告三人與不法集團之其他成員間,就此部分 之犯行,係彼此在意思聯絡之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 一部,再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取金錢或恐嚇取財之 犯罪目的,均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亦為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之共同正犯。至該不 法集團成員於開戶申請資料上偽簽被害人之署名及蓋印文之 行為,係偽造開戶申請書之部分行為,此偽造私文書之低度 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六、又被告戊○○、廖邦廷及丁○○三人所犯之上開犯行,於行 為後,因刑法部分條文已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 7 月1日施行,依新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規 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刑 法施行後,應適用新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 」之比較。因此,上開刑法修正部分,綜合與罪刑有關之共 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 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 加減例比等一切情形比較如下:
㈠修正施行前刑法第28條之規定為:「2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 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則為:「2人以
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之修正理 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正犯之要 件,即共同正犯並未涵蓋陰謀及預備共同正犯。而本件被告 等人均係正犯,其犯行非屬陰謀、預備共同正犯。是被告行 為後刑法第28條之修正,對於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 即無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問 題。
㈡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5條有牽連犯之規定、第56條連續犯之規 定及第340條有常業詐欺之規定,然修法後,上開規定均已 刪除,是依新法施行後刑法之規定,被告等所犯各罪,應分 論併罰。則被告等人之犯行,如無牽連犯、連續犯、常業犯 之適用,上開所涉各罪均以加法相加累計,結果自遠超過適 用牽連犯(從一重處斷)、連續犯(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至 二分之一)及常業犯等法律效果,自以適用舊法較有利於被 告。
㈢另修正後刑法施行法增訂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 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 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 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 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 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 倍」。刑法第33條第5款修正為:「罰金:新台幣一千元以 上,以百元計算」,是依修正後之法律,刑法第346條第1項 恐嚇取財罪所得科處之罰金刑最高為新台幣3萬元,最低為 新台幣1千元,而依被告行為時之刑罰法律即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規定之提高倍10倍及刑法第33條第5款規 定之罰金最低1千元計算,該罪之罰金刑最高額為銀元1萬元 ,最低為銀元1元,換算為新台幣法最高額雖與新法同為新 台幣3萬元,然最低額僅為新台幣3元,因此比較上述修正前 、後之刑罰法律,亦以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較有利於被告。七、核被告戊○○、廖邦廷及丁○○三人所為,係與綽號「小新 」、「阿忠」、「旺仔」、「阿慶」、「阿順」等不詳姓名 、年籍之成年人,共同基於常業詐欺取財、恐嚇取財、行使 偽造私文書及特種文書等之犯意聯絡,互為行為之分擔,均 為共同正犯。又其等與共犯間共同對附表一編號8、9之被害 人陸續為恐嚇取財之犯行,前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 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刑法第 56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及其等所犯行 使偽造私文書及特種文書之犯行,與常業詐欺取財或恐嚇取 財罪間,均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牽連犯規定,從
一重之常業詐欺取財或連續恐嚇取財罪處斷。而其等所犯常 業詐欺取財罪及恐嚇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 併罰。
八、爰審酌被告丁○○曾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2 年6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 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戊 ○○等三人,均值壯年,不思以正途賺取金錢,反以參與詐 騙集團為業,以惡劣手段向社會大眾騙取金錢,或以恐嚇方 式,使被害人心生畏懼,而交付金錢,嚴重危害社會秩序, 使人與人間之信任蕩然無存,且造成被害人金錢損失,再利 用人頭帳戶,增加犯罪偵查及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亦使 所屬不法集團得以順利掩飾、隱匿常業詐欺所得財物,尚無 何可憫恕之處,復參酌被告等人素行狀況、品行、智識程度 、目的手段、參與期間長短、詐得及恐嚇取得金額頗鉅、被 害人數眾多,干擾不特定人之財產安全,影響社會治安至深 ,及被告三人均坦承犯行,已於96年12月4日與被害人之一 寅○○達成和解,此有本院96附民字第115號和解筆錄一紙 附卷可參,及被告廖邦廷已先賠償寅○○3,000 元(參見卷 附寅○○96年12月5日陳報狀1紙)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又被告三人所犯恐嚇取財之罪, 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罪名又非中華民國96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不得減刑之範圍,應依同條例第2 條第1項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被告三人所犯常業詐欺 罪,雖犯罪時間亦在96年4月24日,但所宣告之刑已逾1 年6 月,不得減刑,併予說明。
九、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其中附表二編號1至160所示之 存摺,經交叉比對開戶資料、偽造身分證、駕駛執照及被害 人之證述,僅86本足資認定為詐欺集團持偽造證件辦理而取 得,其餘存摺雖無相關事證足資認定為冒名申請,但仍為詐 欺集團成員為供犯罪之用而收集取得,及附表二所示金融卡 14 8張、印章157顆、偽造身分證73張、偽造駕駛執照74 張 、附表三編號5至9所示之扣押物,均為該不法詐欺集團所有 ,並由廖邦廷或戊○○所保管,供犯罪時所用之物或因犯罪 所得之財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予以 沒收。又依卷附之資料,詐欺集團成員係持偽造證件及印章 前往金融機構開立帳戶,該集團成員申辦時於申請書上所偽 簽如附表二所示之人之署押(26枚)及印文(45枚)共計71 枚,應依刑法第219條義務宣告沒收。至附表三編號1至4之
行動電話則為被告戊○○及廖邦廷所有,且供私人使用,與 本件犯罪行為均無關連,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十、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等人另犯刑法第211條及216條之行使偽 造公文書罪等語。但查,上開不法詐欺集團所持用以開立帳 戶之偽造身分證、駕駛執照、戶口名簿或健保卡,均屬特種 文書,並非公文書,再者扣案之相關文件,亦無具有公文書 性質者,尚難認該不法詐欺集團成員有行使偽造公文書之之 罪,及被告三人對此犯行亦有有犯意聯絡而該當行使偽造公 文書犯行,惟公訴人認此部分事實如成罪,與前揭判決有罪 之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就此部分不另為無 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210條、第211條、第212條、第216條、第346條第1項、修正前第55條、第56條、第340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19條、第51條第5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癸○○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卓春成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單純恐嚇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 (舊 88.02.03 以前)第340條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犯罪時間│犯 罪 方 法 │被害人 │ 犯罪所得 │詐騙銀行或郵局帳號 │戶 名│
│ │ │ │ │(新台幣) │ │ │
├──┼────┼─────────┼────┼──────┼───────────┼───┤
│⒈ │94.8.24 │以被害人資料外洩為│辛○○ │ 300萬元 │永和福和郵局 │莊守川│
│ │94.8.25 │由,要求被害人至銀│ │ 51萬元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 │行設定語音轉帳功能│ │ │ │ │
│ │ │後,被害人受詐騙致│ │ │ │ │
│ │ │存款遭轉帳。 │ │ │ │ │
├──┼────┼─────────┼────┼──────┼───────────┼───┤
│⒉ │94.8.1 │以被害人資料外洩無│丑○○ │ 160萬元 │潭子頭家厝郵局 │徐琪雯│
│ │84.8.2 │由,要求被害人匯款│ │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 │至銀行監管帳戶保管│ ├──────┼───────────┼───┤
│ │ │,被害人受詐騙而匯│ │ 160萬元 │台中育才郵局 │蕭振邦│
│ │ │款。 │ │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 │ │ ├──────┼───────────┼───┤
│ │ │ │ │ 180萬元 │土城郵局 │盧家偉│
│ │ │ │ │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 │ │ ├──────┼───────────┼───┤
│ │ │ │ │ 150萬元 │第一銀行竹溪分行 │陳俊健│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
│ │ │ │ │ 145萬元 │第一銀行灣內分行 │王旺德│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
│ │ │ │ │ 140萬元 │潭子頭家厝郵局 │徐琪雯│
│ │ │ │ │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 │ │ ├──────┼───────────┼───┤
│ │ │ │ │ 140萬元 │台中育才郵局 │蕭振邦│
│ │ │ │ │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 │ │ ├──────┼───────────┼───┤
│ │ │ │ │ 120萬元 │土城郵局 │盧家偉│
│ │ │ │ │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⒊ │94.8.2 │以信用卡消費款未繳│寅○○ │ 185,399元 │嘉義中山路郵局 │陳耀豈│
│ │ │納為由,要求被害人│ │ 3萬元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 │至銀行設定網路銀行│ │ │ │ │
│ │ │後遭轉帳,被害人受│ │ │ │ │
│ │ │詐騙而匯款。 │ │ │ │ │
├──┼────┼─────────┼────┼──────┼───────────┼───┤
│⒋ │94.8.4 │以被害人中獎需繳納│甲○○ │ 45萬元 │合作金庫銀行北高雄分行│陳志強│
│ │ │保證金為由,要求被│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害人匯款,被害人受│ │ │ │ │
│ │ │詐騙而匯款。 │ │ │ │ │
├──┼────┼─────────┼────┼──────┼───────────┼───┤
│⒌ │94.8.9 │ 同上 │壬○○ │ 59,900元 │草屯碧山郵局 │蕭京極│
│ │94.8.10 │ │ │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 │ │ ├──────┼───────────┼───┤
│ │ │ │ │ 8萬元 │新營新進路郵局 │張永財│
│ │ │ │ │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⒍ │94.8.16 │ 同上 │辰○○ │ 52,000元 │新莊思源路郵局 │黃河忠│
│ │94.8.17 │ │ │ 5萬元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94.8.18 │ │ │ 327,600元 │ │ │
│ │ │ │ │ 700,600元 │ │ │
│ │ │ │ │ 30萬元 │ │ │
├──┼────┼─────────┼────┼──────┼───────────┼───┤
│⒎ │94.8.16 │以香港賽馬中獎需繳│庚○○ │ 139,900元 │屏東厚生郵局 │黃豐盛│
│ │94.8.17 │納手續費為由,要求│ │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 │匯款,被害人受詐騙│ ├──────┼───────────┼───┤
│ │ │而匯款。 │ │1,042,000元 │臺南安平郵局 │王文榮│
│ │ │ │ │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⒏ │94.9.19 │被害人女兒替人擔保│丙○○○│ 30萬元 │ 彰化銀行沙鹿分行 │林金來│
│ │ │債務為由,要求匯款│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否則女兒性命不保│ │ │ │ │
│ │ │,被害人陷於恐懼而│ │ │ │ │
│ │ │匯款。 │ │ │ │ │
├──┼────┼─────────┼────┼──────┼───────────┼───┤
│⒐ │94.8.25 │被害人接獲電話某男│乙○○ │ 30萬元 │平鎮新勢郵局 │林文平│
│ │ │子自稱為其女婿,向│ │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 │地下錢莊借錢,無力│ │ │ │ │
│ │ │清償,接著另名男子│ │ │ │ │
│ │ │稱如不匯款其女婿將│ │ │ │ │
│ │ │遭斷手斷腳,被害人│ │ │ │ │
│ │ │因此恐懼而匯款。 │ │ │ │ │
└──┴────┴─────────┴────┴──────┴───────────┴───┘
表二:
┌──┬───┬────────────────┬──┬───┬──┬───┬───┬──┬──┐
│編號│ 戶 名│ 郵局-銀行名稱、帳號之存摺 │冒名│金融卡│印章│偽造身│偽造駕│偽造│偽造│
│ │ │ │ │ │ │分證 │駛執照│署押│印文│
│ │ │ │申請│ /張 │/顆 │ /張 │ /張 │/枚 │/ 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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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莊守川│永和福和郵局(0000000、0000000)│ │ 1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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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蕭振邦│台中育才郵局(0000000、0000000)│ │ 1 │ 1 │ │ │ │ │
├──┼───┼────────────────┼──┼───┼──┼───┼───┼──┼──┤
│3 │王明勝│嘉義彌陀郵局(0000000、0000000)│ │ 1 │ 1 │ │ │ │ │
├──┼───┼────────────────┼──┼───┼──┼───┼───┼──┼──┤
│4 │游文宏│內埔龍泉郵局(0000000、0000000)│ │ 1 │ 1 │ │ │ │ │
├──┼───┼────────────────┼──┼───┼──┼───┼───┼──┼──┤
│5 │李明財│板橋國慶郵局(0000000、0000000)│ │ 1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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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林志成│新店永安郵局(0000000、0000000)│ 是 │ 1 │ 1 │ 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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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黃素珍│新莊丹鳳郵局(0000000、0000000)│ 是 │ 1 │ 1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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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許家伶│板橋站前郵局(0000000、0000000)│ 是 │ 1 │ 1 │ 1 │ 1 │ │ │
├──┼───┼────────────────┼──┼───┼──┼───┼───┼──┼──┤
│9 │黃美宣│新莊中港郵局(0000000、0000000)│ 是 │ 1 │ 1 │ 1 │ 1 │ │ │
├──┼───┼────────────────┼──┼───┼──┼───┼───┼──┼──┤
│10 │陳勝利│恆春南門郵局(0000000、0000000)│ │ 1 │ 1 │ │ │ │ │
├──┼───┼────────────────┼──┼───┼──┼───┼───┼──┼──┤
│11 │黃惠欣│新莊龍鳳郵局(0000000、0000000)│ 是 │ 1 │ 1 │ 1 │ 1 │ │ │
├──┼───┼────────────────┼──┼───┼──┼───┼───┼──┼──┤
│12 │許佩琪│板橋民族路郵局(0000000、0000000│ 是 │ 1 │ 1 │ 1 │ 1 │ │ │
├──┼───┼────────────────┼──┼───┼──┼───┼───┼──┼──┤
│13 │張杏如│淡水義山郵局(0000000、0000000)│ 是 │ 1 │ 1 │ 1 │ 1 │ │ │
├──┼───┼────────────────┼──┼───┼──┼───┼───┼──┼──┤
│14 │張雨馨│土城學府郵局(0000000、0000000)│ 是 │ 1 │ 1 │ 1 │ 1 │ │ │
├──┼───┼────────────────┼──┼───┼──┼───┼───┼──┼──┤
│15 │何晏如│新店永安郵局(0000000、0000000)│ 是 │ 1 │ 1 │ 1 │ 1 │ │ │
├──┼───┼────────────────┼──┼───┼──┼───┼───┼──┼──┤
│16 │黃麗秋│新莊郵局(0000000、0000000) │ 是 │ 1 │ 1 │ 1 │ 1 │ │ │
├──┼───┼────────────────┼──┼───┼──┼───┼───┼──┼──┤
│17 │黃莉莉│樹林三多郵局(0000000、0000000)│ 是 │ 1 │ 1 │ 1 │ 1 │ │ │
├──┼───┼────────────────┼──┼───┼──┼───┼───┼──┼──┤
│18 │李佳美│三重中興橋郵局(0000000、0000000│ 是 │ 1 │ 1 │ 1 │ 1 │ │ │
├──┼───┼────────────────┼──┼───┼──┼───┼───┼──┼──┤
│19 │陳志明│車城郵局(0000000、0000000) │ │ 1 │ 1 │ │ │ │ │
├──┼───┼────────────────┼──┼───┼──┼───┼───┼──┼──┤
│20 │張雅萍│淡水紅樹林郵局(0000000、0000000│ 是 │ 1 │ 1 │ 1 │ 1 │ │ │
├──┼───┼────────────────┼──┼───┼──┼───┼───┼──┼──┤
│21 │黃美惠│三峽郵局(0000000、0000000) │ 是 │ 1 │ 1 │ 1 │ 1 │ │ │
├──┼───┼────────────────┼──┼───┼──┼───┼───┼──┼──┤
│22 │盧方暉│永和永貞郵局(0000000、0000000)│ 是 │ 1 │ 1 │ │ │ 1 │ 3 │
├──┼───┼────────────────┼──┼───┼──┼───┼───┼──┼──┤
│23 │陳素茵│板橋浮洲郵局(00000000、078061)│ 是 │ 1 │ 1 │ 1 │ 1 │ │ │
├──┼───┼────────────────┼──┼───┼──┼───┼───┼──┼──┤
│24 │張香如│土城工業區郵局(0000000、0000000│ 是 │ 1 │ 1 │ 1 │ 1 │ │ │
├──┼───┼────────────────┼──┼───┼──┼───┼───┼──┼──┤
│25 │陳恆昌│和美郵局(0000000、0000000) │ 是 │ 1 │ 1 │ │ │ 1 │ 3 │
├──┼───┼────────────────┼──┼───┼──┼───┼───┼──┼──┤
│26 │王嘉成│民雄頭橋郵局(0000000、0000000)│ 是 │ 1 │ 1 │ 1 │ 1 │ │ │
├──┼───┼────────────────┼──┼───┼──┼───┼───┼──┼──┤
│27 │陳振鵬│朴子海通路郵局(0000000、0000000│ │ 1 │ 1 │ │ │ │ │
├──┼───┼────────────────┼──┼───┼──┼───┼───┼──┼──┤
│28 │陳玉馨│鶯歌二橋郵局(0000000、0000000)│ 是 │ 1 │ 1 │ 1 │ 1 │ │ │
├──┼───┼────────────────┼──┼───┼──┼───┼───┼──┼──┤
│29 │王文榮│嘉義大學郵局(0000000、0000000)│ 是 │ 1 │ 1 │ 1 │ 1 │ │ │
├──┼───┼────────────────┼──┼───┼──┼───┼───┼──┼──┤
│30 │王志勇│嘉義興業路郵局(0000000、0000000│ 是 │ 1 │ 1 │ 1 │ 1 │ │ │
├──┼───┼────────────────┼──┼───┼──┼───┼───┼──┼──┤
│31 │王嘉仁│嘉義興嘉郵局(0000000、0000000)│ │ 1 │ 1 │ │ │ │ │
├──┼───┼────────────────┼──┼───┼──┼───┼───┼──┼──┤
│32 │王明進│嘉義康樂郵局(0000000、0000000)│ │ 1 │ 1 │ │ │ │ │
├──┼───┼────────────────┼──┼───┼──┼───┼───┼──┼──┤
│33 │蔡建宏│嘉義中山路郵局(0000000、0000000│ 是 │ 1 │ 1 │ 1 │ 1 │ │ │
├──┼───┼────────────────┼──┼───┼──┼───┼───┼──┼──┤
│34 │徐憶華│大甲廟口郵局(0000000、0000000)│ │ 1 │ 1 │ │ │ │ │
├──┼───┼────────────────┼──┼───┼──┼───┼───┼──┼──┤
│35 │陳美瑜│林口郵局(0000000、0000000) │ │ 1 │ 1 │ │ │ │ │
├──┼───┼────────────────┼──┼───┼──┼───┼───┼──┼──┤
│36 │陳忠霖│林口郵局(0000000、0000000) │ │ 1 │ 1 │ │ │ │ │
├──┼───┼────────────────┼──┼───┼──┼───┼───┼──┼──┤
│37 │吳榮政│梧棲大庄郵局(0000000、0000000)│ │ 1 │ 1 │ │ │ │ │
├──┼───┼────────────────┼──┼───┼──┼───┼───┼──┼──┤
│38 │李美萍│板橋溪崑郵局(0000000、0000000)│ 是 │ 1 │ 1 │ 1 │ 1 │ │ │
├──┼───┼────────────────┼──┼───┼──┼───┼───┼──┼──┤
│39 │吳傑瑞│神岡岸裡郵局(0000000、0000000)│ │ 1 │ 1 │ │ │ │ │
├──┼───┼────────────────┼──┼───┼──┼───┼───┼──┼──┤
│40 │李美娜│板橋江翠郵局(0000000、0000000)│ 是 │ 1 │ 1 │ 1 │ 1 │ │ │
├──┼───┼────────────────┼──┼───┼──┼───┼───┼──┼──┤
│41 │許怡秀│板橋莒光郵局(0000000、0000000)│ 是 │ 1 │ 1 │ 1 │ 1 │ │ │
├──┼───┼────────────────┼──┼───┼──┼───┼───┼──┼──┤
│42 │李淑真│蘆洲郵局(0000000、0000000) │ 是 │ 1 │ 1 │ 1 │ 1 │ │ │
├──┼───┼────────────────┼──┼───┼──┼───┼───┼──┼──┤
│43 │朱玉婷│新店復興郵局(0000000、0000000)│ 是 │ 1 │ 1 │ 1 │ 1 │ │ │
├──┼───┼────────────────┼──┼───┼──┼───┼───┼──┼──┤
│44 │林文平│平鎮新勢郵局(0000000、0000000)│ │ 1 │ 1 │ │ │ │ │
├──┼───┼────────────────┼──┼───┼──┼───┼───┼──┼──┤
│45 │方建勳│恆春郵局(0000000、0000000) │ │ 1 │ 1 │ │ │ │ │
├──┼───┼────────────────┼──┼───┼──┼───┼───┼──┼──┤
│46 │陳香雲│三峽中山郵局(0000000、0000000)│ 是 │ 1 │ 1 │ 1 │ 1 │ │ │
├──┼───┼────────────────┼──┼───┼──┼───┼───┼──┼──┤
│47 │蔡淑媛│板橋港尾郵局(0000000、0000000)│ 是 │ 1 │ 1 │ 1 │ 1 │ │ │
├──┼───┼────────────────┼──┼───┼──┼───┼───┼──┼──┤
│48 │李文華│土城學府郵局(0000000、0000000)│ 是 │ 1 │ 1 │ │ │ 1 │ 4 │
├──┼───┼────────────────┼──┼───┼──┼───┼───┼──┼──┤
│49 │方建泰│枋山郵局(0000000、0000000) │ │ 1 │ 1 │ │ │ │ │
├──┼───┼────────────────┼──┼───┼──┼───┼───┼──┼──┤
│50 │陳如惠│淡水竹圍郵局(0000000、0000000)│ 是 │ 1 │ 1 │ 1 │ 1 │ │ │
├──┼───┼────────────────┼──┼───┼──┼───┼───┼──┼──┤
│51 │陳曉琦│嘉義興嘉郵局(0000000、0000000)│ 是 │ 1 │ 1 │ │ │ 1 │ 1 │
├──┼───┼────────────────┼──┼───┼──┼───┼───┼──┼──┤
│52 │蘇建成│枋寮郵局(0000000、0000000) │ │ 1 │ 1 │ │ │ │ │
├──┼───┼────────────────┼──┼───┼──┼───┼───┼──┼──┤
│53 │莊志定│中和郵局(0000000、0000000) │ 是 │ 1 │ 1 │ │ │ 2 │ 2 │
├──┼───┼────────────────┼──┼───┼──┼───┼───┼──┼──┤
│54 │何妙娟│新店五峰郵局(0000000、0000000)│ 是 │ 1 │ 1 │ 1 │ 1 │ │ │
├──┼───┼────────────────┼──┼───┼──┼───┼───┼──┼──┤
│55 │謝瑞平│新莊新泰路郵局(0000000、0000000│ │ 1 │ 1 │ │ │ │ │
├──┼───┼────────────────┼──┼───┼──┼───┼───┼──┼──┤
│56 │羅宗隆│板橋後埔郵局(0000000、0000000)│ │ 1 │ 1 │ │ │ │ │
├──┼───┼────────────────┼──┼───┼──┼───┼───┼──┼──┤
│57 │周憲忠│三重永興郵局(0000000、0000000)│ │ 1 │ 1 │ │ │ │ │
├──┼───┼────────────────┼──┼───┼──┼───┼───┼──┼──┤
│58 │張彥辰│文山溝子口郵局(0000000、0000000│ 是 │ 1 │ 1 │ │ │ 1 │ 3 │
├──┼───┼────────────────┼──┼───┼──┼───┼───┼──┼──┤
│59 │朱淑華│新店頂城郵局(0000000、0000000)│ 是 │ 1 │ 1 │ 1 │ 1 │ │ │
├──┼───┼────────────────┼──┼───┼──┼───┼───┼──┼──┤
│60 │林惠怡│土城清水郵局(0000000、0000000)│ 是 │ 1 │ 1 │ 1 │ 1 │ │ │
├──┼───┼────────────────┼──┼───┼──┼───┼───┼──┼──┤
│61 │盧登吉│中和民富街郵局(0000000、0000000│ 是 │ 1 │ 1 │ │ │ 1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