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李合法律師
趙培皓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 8月10日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 款(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因而羈押在案。 嗣其選任辯護人以被告之外祖父蔡元在因罹患肺癌併腦移轉 ,現在臺南市之長佳養護中心接受照護,思念被告,渴望被 告前往探望為由,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經本院於96年 8月27日以96年度訴字第1019號刑事裁定駁回在案,被告不 服,提起抗告,並於卷送第二審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處 理該抗告時,被告另於96年9月12日復以同一理由,向本院 提起本件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
二、查被告上開之抗告,業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96年11月 29日以96年度抗字第271號裁定諭知抗告駁回在案(本院於 96年12月19日收文)。又查被告上開羈押之事由仍然存在, 不能因具保而消滅,且被告上開聲請停止羈押之理由,係屬 被告個人家庭之私事,尚無法資以停止其羈押之事由,其聲 請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賴純慧 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勝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世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