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434號
CHDV,106,補,434,2017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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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34號
原   告 蕭玉書
代 理 人 楊振芳律師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990,000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60,30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59,80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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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