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3485號
TPDV,96,除,3485,2007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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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485號
聲 請 人 台灣歐司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20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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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除字第34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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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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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敦川企業有限公司 李水川│華南商業銀行大安分行│96年7月5日 │114,240元 │SC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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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歐司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敦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