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3388號
TPDV,96,除,3388,20071224,1

1/1頁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66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338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秉鋒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華泰銀行松德分行│96年8月15日 │150,000元 │AB0000000 │ │
└──┴──────────┴────────┴───────┴─────────┴────────┴──┘

1/1頁


參考資料
秉鋒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