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3334號
TPDV,96,除,3334,2007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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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334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第一線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73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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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除字第33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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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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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貿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96年7月16日 │45,000元 │CD0000000 │ │
│ │彭世裕 │限公司大安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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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第一線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第一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