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30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33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隆順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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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除字第33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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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新台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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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寶祥實業建設股份有│ │89年3月28日 │89年5月5日 │74,520,000元 │ │ │
│ │限公司 游大和、游│ │ │ │ │ │ │
│ │大和、廖偉達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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