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3267號
TPDV,96,除,3267,2007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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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267號
聲 請 人 台益塑膠工廠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61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鄧德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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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除字第32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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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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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祥正電機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96年4月30日 │94,959元 │HC0000000 │
│ │司 林志杰 │限公司吉成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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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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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