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183號
聲 請 人 台灣美津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及本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一七三三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日刊登都會時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一七三三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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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除字第31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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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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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美津濃股份有限│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96年4月5日 │7,830元 │0000000 │支票│
│ │公司 │江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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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陽光高爾夫事業股份│ │95年1月1日 │800,000元 │102771 │本票│
│ │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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