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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6年度,787號
TPDV,96,重訴,787,2007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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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7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丹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為丹福貿易股份有限
      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6年重訴字第
78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佰玖拾萬伍仟捌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陸佰陸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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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丹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為丹福貿易股份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丹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