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6年度,1611號
TPDV,96,重訴,1611,2007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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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611號
原   告 太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晶彩光電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188,135
     元,應繳裁判費207,27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206,272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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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