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6年度,1423號
TPDV,96,重訴,1423,20071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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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42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宏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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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