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6年度,1423號
TPDV,96,重訴,1423,2007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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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42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國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宏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裁判費新台幣貳億捌
     仟伍佰玖拾柒萬肆仟叁佰玖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貳佰捌拾貳萬肆仟零肆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佰捌拾貳
     萬參仟零肆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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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