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195號
原 告 八方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李淑妃律師
被 告 中華民國遊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律師
林光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互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對被告答辯(三)狀表示意見,並陳報和解名單僅為二十一人之原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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