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9862號
TPDV,96,訴,9862,2007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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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86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順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 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與被告 法定代理人乙○○訂立借貸契約,由乙○○向原告借款新臺 幣(下同)五百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三個月,即九十六年 三月二十一日止,被告並簽發發票日為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 二日、付款人為華僑銀行麥寮分行、面額五百萬元、票據號 碼AA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交付原告收執,詎乙○ ○屆期並未清償,該票據經原告提示亦因存款不足退票,爰 請求被告返還五百萬元,及自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計算之利息。而本件被告 主事務所在雲林縣麥寮鄉橋頭村橋頭四九之一號,有經濟部 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單可稽,被告所簽發之票據付款地 亦在雲林縣麥寮鄉○○路七四號,此觀卷附支票影本所載即 明,本件兩造間復無記載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書 面,揆諸首揭法條,本件自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票據 付款地之法院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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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陽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