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932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世紘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貳拾壹萬參仟伍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原告原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於96年12月1日與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花旗(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並經花旗(台灣)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明承受訴訟等情,有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卡、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文函及承受訴訟狀 附卷可按,應予准許。又本件被告世紘科技有限公司(下 稱世紘公司)、乙○○、丙○○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 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世紘公司於民國(下同)93年1月14日邀同其餘被告乙 ○○、丙○○為連帶保證人,自96年4月20日起陸續向原告 借款共新台幣(下同)369萬元,其各筆借款金額、借款期 間、償還方式、利息及違約金,均如附表所示。並約定上開 借款到期一次清償,利息按月繳納,利率皆按基準利率加碼 2.75%機動計算,並於每年1月、4月、7月及10月21日,依基 準利率變動而調整,且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之 。如有逾期攤還本息時,其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又 借款人如有約定書第5條各款之情事者,即喪失期限利益, 應償還全部債務。詎料,被告世紘公司就附表編號5之借款 於96年10月11日到期時未依約還款,經原告於96年11月9日 抵銷存款沖償部分本息後,尚積欠本金3,213,512元及其利 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 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返還 借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保證書、約定書、 放款歷史交易明細表、往來明細資料查詢、放款牌告利率變 動紀錄表等為證,且被告世紘公司、乙○○、丙○○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 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 前段、第3項之規定,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應視同自認 ,是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