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8913號
TPDV,96,訴,8913,2007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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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891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羽順纖維有限公司
              4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貳拾柒萬肆仟叁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兩造既已於授信契約書第17條約定 ,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4頁),則本 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陳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後,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羽順纖維有限公司 (下稱羽順公司)於民國 95年11月28日邀同被告乙○○、訴外人楊月里為連帶保證人 ,向伊借款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2,000,000元,利 息分別依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3.215%、伊定儲利率指數 加碼年息2.84%計付,借款期間均自95年12月1日起至98年12 月1日止,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 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10﹪加付違約 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加倍計付 ,並約定如有未依約清償本息時,上列借款債務即視為全部 到期。詎羽順公司自96年2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約 上列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欠伊本金3,274,359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爰依借款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訴等情。並於本院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
四、經查,原告主張上列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授信動撥申 請書兼借款憑證、授信契約書、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等 件為證(見本院卷第6至18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後(見 本院卷第24頁),亦皆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均視同自認(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參照),故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據借款及連帶保證契約 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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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羽順纖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