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8741號
TPDV,96,訴,8741,2007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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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874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甲○○
被   告 立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陸拾捌萬零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九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捌拾玖萬肆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 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業於授信合約書第14條合 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前揭規定,本院自有本 件第一審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丁○○於民國(下同)95年9 月13日簽立連帶保證書,向原告保證就被告立勤工程有限公 司對原告所負一切債務,在新台幣(下同)4,000,000元限 額內,願負連帶清償之責。而被告立勤工程有限公司95年9 月15日向原告借用4,000,000元,約定利息按基準利率加碼 年息2.89%機動計算(即現年息為6.91%),自95年9月15日 起至98年9月15日按月平均攤還本息,逾期清償時,自逾期 日起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立勤工程有限公司自96年8月 14 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屢向 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本利迄未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餘如主文第1項所示。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連帶保 證書、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均影本)等件為證。經查,依 原告所提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2紙所示,其「現欠本金」欄 所示欠款金額均為1,430,060元,合計共為2,860,120元,而 原被告僅請求其中2,680,120元,尚無不可。另本件原告其 餘之主張及其所提證物,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 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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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勤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勤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