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7679號
TPDV,96,訴,7679,20071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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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679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國倫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30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國倫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住址「設高雄市○○區○○路290號1樓」、「住高雄市○○區○○路272號4樓之4」記載,應更正為「設高雄市前金區市○○路290號1樓」、「住高雄市前金區市○○路272號4樓之4」。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雲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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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倫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