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760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遠東卡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遠東卡通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給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依兩造簽訂綜合授信約定書特別約定條款第六條之約定 合意由本院管轄,合先敘明,又被告甲○○經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 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遠東卡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卡通公司 )於民國94年10月28日邀同被告戊○○、丁○○、甲○○為 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約定借 款期間自94年10月28日起至99年10月28日止,本金寬限期限 一年,95年10月28日寬限期滿後自實際借用日起按月償還本 息,利息按原告公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0.355%計算(現為5. 75%),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 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加計20%計算違約金,詎料被 告自95年3月28日起竟未依約清償,依授信約定書約定條款 第9條第1項第1、7款之約定債務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 4,529,300及利息、違約金未予清償,為此一部請求被告就 150萬元之部分連帶負清償責任,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二、被告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
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而被告遠東卡通公司、戊 ○○、丁○○則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辯稱:被告有清償意願 ,惟目前無錢可資清償等語,資為辯解,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票影本 、綜合授信約定書暨特別約定條款影本、保證書影本、基準 利率表、授信業務歸戶資料、放款帳務副檔資料等件為證, 且為被告遠東卡通公司、戊○○、丁○○所不爭執,而被告 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 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訴請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正當,應 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茲酌定相 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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