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861號
原 告 美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己○○
被 告 普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複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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