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3270號
TPDV,96,訴,3270,2007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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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270號
原   告 丙○○
            樓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何兆龍律師
被   告 丁○○
            號4樓
訴訟代理人 顏光嵐律師
複代理人  董晴嵐律師
      陳志偉律師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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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