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1219號
TPDV,96,補,1219,2007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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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21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塔拉多羅餐飲事業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文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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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塔拉多羅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