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21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塔拉多羅餐飲事業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文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