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1163號
TPDV,96,補,1163,2007120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63號
原   告 陳志中即九如歐化精品廚具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44,606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