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361號
聲 請 人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臺灣崇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6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記載甲○○,應更正為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 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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