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96年度,361號
TPDV,96,簡上,361,2007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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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簡上字第361號
上 訴 人 甲○○
           號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曾能煜律師
被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何乃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本院台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520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本院於96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本對第一審判決即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下 同)4,050,000元及自民國95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提起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被上 訴人第一審之訴應予駁回。嗣後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上開 上訴聲明減縮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3,000, 000元及利息部分廢棄,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 駁回,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6條第1項 、第22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先予敘明。二、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執有上訴人所簽發之如附表所示之 支票4紙,詎於附表所示提示日提示,未獲兌現,為此依票 據法律關係訴請上訴人應給付票款共計新台幣(下同)4, 050,000元及自民國95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等情(其中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3之3紙支票 票款共計1,050,000元,此部分因上訴人減縮上訴聲明而確 定)。
二、上訴人則辯稱;
(一)兩造間就如附表所示編號4支票(以下簡稱系爭支票), 並無票載金額3,000,000元之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蓋上訴 人於民國90年間在大陸製造塑鋼門窗建材,乃詢問其友人 乙○○是否願意投資美金200. 000元,乙○○因無法籌足 上開款項,乃再詢問被上訴人是否願意投資,被上訴人於 是出資3,000,000元,其餘款項則由乙○○籌措,並以乙 ○○名義登記股東,惟因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不熟,被上訴 人為求擔保,乃要求上訴人簽發票載金額為3,000,000 元 之支票以為擔保,倘嗣後上訴人未將投資金額用於設立公 司或所設立有惡性倒閉情事,上訴人應賠償被上訴人投資



款,嗣該擔保支票之發票日屆至,上訴人乃另簽發系爭支 票更換原擔保票,而上訴人確將該3,000,000元全數用在 於大陸地區四川省重慶市設立騰鉅凱工業有限公司,投資 總金額為美金3,500,000元,由上訴人擔任負責人,乙○ ○則為其中一位股東,投資金額為美金200,000元,該公 司一直正常營運,惟於92年間,因大陸土地政策丕變,連 帶影響上開公司之營運,之後該公司於95年間結束營業, 並非惡性倒閉,故系爭支票所擔保債務並未發生,被上訴 人自不得請求上訴人給付系爭支票票款,上訴人爰本於票 據法第13條之規定以資對抗。
(二)何金川於原審時證稱「我個人認知是投資騰鉅凱公司,投 資的時點是在90年3月間之前約半年(下略)匯3,000 ,000 元的時候沒講清楚是借款還是投資」,故依其證述 ,可知系爭支票所示之款項並非借款。何金川另證稱匯款 時間是在90年2月間,與公司成立之時間(90年3月間)相 若,足徵該筆3,000,000元匯款應為公司投資款而非借款 。系爭支票如為借款,則雙方應書立借據及約定還款日期 及借款利息然雙方並未為此約定,故該筆3,000,000元應 非借款。
四、原審對於被上訴人之請求,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 對於原審判決,就其中命上訴人應給付如附表所示編號4之 支票票款與利息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於本院為上訴聲明:( 一)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3,000,000元部分(二)前 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答辯聲明: 上訴人之上訴駁回。
五、經查:
(一)被上訴人執有上訴人所簽發之系爭支票,被上訴人屆期提 示,未獲兌現。
(二)被上訴人以其名義及其父親游焰宗名義,分別於以下日期 匯款與上訴人,金額共計3,000,000元,上訴人本簽發另 紙支票與被上訴人,之後因發票日期屆至,遂簽發系爭支 票予被上訴人以換回上開支票:
1、90年2月12日,以被上訴人名義匯款1,000,000元。 2、90年2月12日,以被上訴人父親游焰宗名義匯款1,000, 000元。
3、90年2月15日,以被上訴人名義匯款450,000元。 4、90年2月12日,以被上訴人名義匯款550,000元。 以上事實,有被上訴人於原審所提出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各 1份與匯款單4張為證,並為兩造所不爭執,先予確認。六、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



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票據法第13條前段固有明文規定,惟 依據上開法文之規定,票據債務人祇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 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若以其自己 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資為對抗,則非法所不許,最高 法院著有46年台上字第1835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據此,上 訴人雖不否認簽發系爭支票與被上訴人收受,然其以自己與 執票人即被上訴人間所存上開事由對抗被上訴人,然查:(一)證人乙○○於原審具結證稱「(被告交此支票給你的目的 為何?)借貸的還款支票」、「(此張支票簽發的目的是 借款,請詳細說明?)我與被告之間債權債務關係有些複 雜,有些部分是我向被告投資,有些是被告透過我的關係 去借來的資金,這張支票是被告透過我向原告借得的資金 」、「就是我自己的部分是投資,其餘的部分就是借款」 「(你所提到原告的是借款,你的是投資款,是原告在匯 3,000,000元就講好了還是後來才講?)匯款時沒有講清 楚,但是後來有釐清」,嗣後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證稱「( 證人在原審的時候,陳述當時原告的訴訟代理人問何時交 付支票,是發票日一年多前?為何開這麼久時間?)是的 ,因為當時上訴人公司資金不足,當時被上訴人要上訴人 還款,因為沒有資金所以當時壓的發票日期就是一年多後 ,有約定給付利息,從交給我到支票兌現,當時沒有講得 很清楚,應該是百分之十」、「上訴人開三百萬的票,雙 方都確認目的是為了還三百萬?)是的」,經核與被上訴 人所述之情節大致相符,是被上訴人主張系爭支票之原因 關係為借貸關係,尚屬可採。
(二)證人乙○○雖又證稱「(三百萬是投資款,還是借款?) 我覺得也些模糊,因為我既是股東,又借錢給公司」,然 證人乙○○旋即證稱「(三百萬資金抽回時,股權是否有 變動?)沒有,因為我是現金出資,與這筆錢完全無關」 ,另參以證人乙○○前開證詞即「匯款時沒有講清楚,但 是後來有釐清」,以及證人乙○○所證述關於何以系爭支 票之票載發票日期係實際開票日之後約一年多之原因等綜 合以觀,縱被上訴人於匯款3,000,000元之際,雙方以及 證人乙○○對於該筆款項,究竟為投資資金或者借貸,彼 此相互間認知並非十分明確,然嗣後上訴人已經同意償還 此筆3,000,000元,並因資金不足而開具票載發票日期一 年多之系爭支票以資償債一事,業據證人乙○○當庭結證 明確,是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係為償還上開3,000,000元 而簽發系爭支票,亦屬可採。
(三)至證人乙○○對於其本身是否持有保證支票一事,雖於原



審中證稱「被告也有開支票給我,金額相等,性質是擔保 用的,跟原告這幾張支票完全是兩回事,因此我手上的支 票,我沒有去銀行要求兌現」,嗣後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證 稱「(證人手中是否有保證支票?)我個人手中並沒有」 ,前後所述或不甚一致,然證人乙○○是否持有保證票, 與被上訴人所持之系爭支票,是否具擔保性質,兩者並不 具關連性,上訴人雖然辯稱證人乙○○關於系爭支票之原 因關係並未為據實說明,然證人乙○○就其證詞已經當庭 具結已擔保其真實性,而上訴人對此並未提出積極而確切 之事證足以推翻其可信性,是上訴人辯稱證人乙○○關於 系爭支票原因關係之證詞並不足以採信,尚非有據。 因此,本於上開所述,被上訴人主張系爭支票之原因關係為 借貸關係,尚屬可採,上訴人雖非不得以系爭支票原因關係 以為抗辯,然上訴人並未能舉證證明上開借貸關係有何消滅 或者妨礙被上訴人請求之事由,故被上訴人本於系爭支票之 票據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系爭支票票款與利息,為有理由 。
七、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本於票據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系爭支 票票款與利息即自95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原審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之判決 ,並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並無不合。上訴人提起本件上 訴,指摘原判決就系爭支票部分之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王幸華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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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付 款 人│發 票 日│提 示 日│金額(新臺幣)│
├──┼─────┼────┼────┼───────┤
│1 │第一銀行南│94.12.31│95.01.02│ 100,000 │
│ │京東路分行│ │ │ │
├──┼─────┼────┼────┼───────┤




│2 │同 上│同 上│同 上│ 300,000 │
├──┼─────┼────┼────┼───────┤
│3 │同 上│同 上│95.03.29│ 650,000 │
├──┼─────┼────┼────┼───────┤
│4 │同 上│95.03.31│95.03.31│ 3,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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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