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02號
原 告 呂木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應拆除之防火巷位於何地號土地上?及被告應拆除之防
火巷面積(即占用面積)約略多少平方公尺?並提出該防火
巷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
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
二、按民事訴訟乃係當事人間就私法上權利義務之紛爭,請求法
院為判決之程序,故民事訴訟必有:㈠特定之當事人;亦即
請求判決之人及其相對人(原告、被告)。㈡私法上權利義
務之紛爭:即具體法律關係之主張。㈢請求法院為如何內容
之判決,以保護其私法上之權利,即一定之明確聲明(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訴必具備上述三要素,始為完整。僅有
對立之當事人,而無私法上權利義務之紛爭,固不能成訴,
雖有對立之當事人及私法上權利義務之紛爭,而無請求法院
為如何判決之內容,亦非完整之訴。因之,當事人、訴訟標
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乃為訴之三要素。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各款規定起訴所應表明上述事項者
,即因此故。故請陳報本件欲請求法院為如何內容之判決(
即訴之聲明為何)?
三、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