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99號
CHDV,106,補,399,20170613,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99號
原   告 黃四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5,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47,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