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四七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 家 傳
被 上訴 人 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南華營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 文 豪
右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曾文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曾文豪為被上訴人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被上訴人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九日由曾紀華變更為曾文豪,有該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可稽,曾文豪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彥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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