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82319號聲 請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韻巨幅數位影像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韻巨幅數位影像輸出有限公司)、丙○○、丁○○、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台韻巨幅數位影像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 韻巨幅數位影像輸出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