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88號
原 告 劉基煌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馬常富即馬俊隆之繼承
人、馬千翔即馬俊隆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2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