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88號
CHDV,106,補,388,2017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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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88號
原   告 劉基煌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馬常富馬俊隆之繼承
人、馬千翔即馬俊隆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2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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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