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8153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SITI SANIYAH)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丙○○(SITI SANIYAH)現於我國境內之應受送達處
所(應提出其居留證或其他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備而足資證明
其現居住地於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麗霞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