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6年度,81530號
TPDV,96,票,81530,2007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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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8153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SITI SANIYAH)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丙○○(SITI SANIYAH)現於我國境內之應受送達處
  所(應提出其居留證或其他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備而足資證明
  其現居住地於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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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